| 索引號 | 5304002018981331 | 文     號 |   |
| 來   源 | 云南法制報 | 公開日期 | 2018-11-19 |
以案釋法——借條也有“保質期” 逾期喪失勝訴權
大家知道,食品都有保質期。殊不知,借條也有“保質期”,逾期主張權利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日前,張某就遭遇了借條過了“保質期”的問題,導致借出去的錢“打了水漂”。
原告張某在訴狀中稱,1998年1月1日,被告李某向他借款5萬元,后李某還款1萬元,至今還欠4萬元,遂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償還其4萬元借款及利息。同時,張某向法院提交李某書寫的兩張借條為證。李某答辯稱,他只借了原告2萬元,打過一張借條,且張某所訴已經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
河北蠡縣法院法官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1998年1月1日將錢借給李某后,直到2018年10月才起訴主張權利,已超過最長訴訟時效20年。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上訴至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期間,張某申請撤訴,法院準許。
說法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也就是說,20年是《民法總則》中關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本案中,張某于1998年1月1日將款項借給李某,2018年10月到法院主張權利,不管在此期間張某是否上門要李某還款,或者李某承諾要還款,是否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這一情形,都過了20年這一最長訴訟時效,因此喪失勝訴權,法律對此不予保護。當然,李某自愿歸還欠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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