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17627917 | 文     號 |   |
| 來   源 | 人民公安報 | 公開日期 | 2017-10-09 |
三部門明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法律適用問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據了解,2010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各地公安司法機關嚴格依照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嚴厲打擊傳銷犯罪活動,取得了積極成效。
為進一步加大對傳銷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解決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意見》對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處理以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罪名適用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意見》的出臺,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從嚴打擊傳銷犯罪,對有效遏制傳銷活動發展蔓延勢頭、震懾傳銷違法犯罪分子將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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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網安備 530402020000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