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18987317 | 文     號 |   |
| 來   源 | 云南法制報 | 公開日期 | 2018-12-03 |
以案釋法——眼看同伴溺水 轉身逃離現場 法院判決見死不救者賠償
小伙伴們一起去游泳,當有人溺水時,是迅速逃離現場還是呼叫求救?近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用一個真實案例告訴大家:見死不救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案由
游泳遇險 同伴逃跑
2017年8月10日正值暑假,14歲的小張和10歲的小黃想游泳,遂一大早邀約著7歲的小明一起去昆明市五華區普吉街道辦事處西北三環邊上,一家磚瓦廠內因取土形成的堰塞湖里游泳。
3人一起游到湖中心時,小明突然腿部抽筋,趕緊向小黃呼叫求救。一開始小黃以為小明在開玩笑,沒當回事,但看著小明的腦袋在水里一上一下起伏時,小黃才意識到小明溺水了,他趕緊把情況告訴年紀稍大的小張。
小張見狀害怕了,叫著小黃迅速上岸,穿好衣服逃離現場?;丶疫^程中,小張叮囑小黃不能把這件事告訴家長,否則會被責罵,忐忑的小黃同意了。
直到當日11時許,有人路過湖邊發現岸上只有衣服但不見人,于是報警。民警連同120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將小明救起,但因溺水時間太長,小明于當日中午死亡。
驚聞噩耗的小明父母悲痛欲絕,他們認為是小張和小黃帶著小明去游泳的,小明溺水時他們有救助義務,但兩人卻選擇逃離現場,因此應對小明死亡的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小張父母和小黃父母作為兩人監護人,未盡監管義務,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對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小明的父母將小張、小黃及他們的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幾名被告共同賠償100萬元。
小黃的母親辯稱,對于小明的死亡,作為監護人,小明的父母也未盡監護義務,應當分擔部分責任。在事故現場的3人中,小黃年齡比小張小了好幾歲,是跟隨小張一起離開的現場,并在小張的授意下回家后沒有聲張的,故承擔的責任應當比小張小。事發后,自己多次到小明家去安慰其父母,并在能力范圍內墊付了安葬小明的部分費用1萬元,希望法庭在判決時考慮這些因素,作出公正裁判。
而小張的父親卻態度惡劣,一直聲稱:“他家孩子是溺水死的,不是我家孩子打死的,我們沒有責任?!辈⑶也辉敢赓r償。
判決
兩被告賠償62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被告小張、小黃邀約小明到偏僻處游泳,該行為本身具有明顯的危險性;在小明溺水時,同行的小張、小黃有義務對其進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但兩被告不但沒有履行救助義務,反而離開現場,放任小明溺水死亡,故被告小張、小黃對小明的死亡后果存在明顯而嚴重的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小明的母親明知小明與其他兩名未成年人一起到偏僻之處游泳,卻以小明水性好,自己生意忙無時間管為由,未加以阻止,其本身存在過錯,應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根據該案查明的事實,原告主張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搶救費等,其中共計61萬余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縱觀該案,被告小張是同行行為的組織者,在同行3人中年齡最大,事發后,他還阻止其他同行人員報警和求救,其過錯程度最大,應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定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43萬元。
被告小黃事發后沒有堅持原則,法院判定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12萬余元,扣除之前墊付的1萬元,尚需支付11萬余元。兩原告未履行法定的監護職責,自行承擔10%的責任。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小張對小明死亡的結果存在明顯而重大的過錯,但其父不但不墊付任何費用,還態度蠻橫無理,在庭審中仍出言不遜,其行為表現確實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應該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被告小黃對小明的死亡結果過錯程度較小,且事發后其母親在其能力范圍內積極墊付安葬費用,并多次到原告家慰問,盡力減輕了原告的精神痛苦,也取得了原告的諒解,故不承擔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義務。
釋法
同行人有義務進行救助
五華區法院的法官介紹,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致他人人身受到傷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結伴同行過程中,當同行人身陷危險時,其他同行人有義務進行力所能及的救助。在自己有能力施救而沒有進行施救的情況下,見危不救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法官表示,法律并不強人所難,當事人如果已經盡力了,就不用再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救助能力,應當求助于其他外部力量來進行救援。在當事人沒有能力的情況下,法院也不主張其憑自己的力量去施救。在該案中,兩名未成年被告之所以被判承擔責任,是因為他們有能力和條件向外部力量求救,但卻沒有進行求救,而不是要求他們憑借自身的能力直接對遇難者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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