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41576886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4-11-12 |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玉溪市撫仙湖保護范圍限制畜禽養殖管理辦法(試行)和玉溪市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辦法的決定
廢止玉溪市撫仙湖保護范圍限制畜禽養殖管理辦法(試行)和玉溪市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2024年11月11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發了《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玉溪市撫仙湖保護范圍限制畜禽養殖管理辦法(試行)和玉溪市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為便于各地各部門及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依據
《云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等有關規定。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決定》于2024年10月16日經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務會議審閱通過,決定廢止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 3 月 30 日印發的《玉溪市撫仙湖保護范圍限制畜禽養殖管理辦法(試行)》(玉政規〔2018〕2 號)和 2018 年 5 月 30 日印發的《玉溪市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辦法》(玉政規〔2018〕3 號)。
三、廢止時效
《決定》自2024年11月11日起公布施行。《玉溪市撫仙湖保護范圍限制畜禽養殖管理辦法(試行)》(玉政規〔2018〕2 號)和 《玉溪市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辦法》(玉政規〔2018〕3 號)廢止,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玉政規〔202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玉單位:
經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廢止2018年3月30日印發的《玉溪市撫仙湖保護范圍限制畜禽養殖管理辦法(試行)》(玉政規〔2018〕2號)和2018年5月30日印發的《玉溪市撫仙湖非機動船入湖管理辦法》(玉政規〔2018〕3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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