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18815297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 | 公開日期 | 2018-04-13 |
國家安全教育知識
一、什么是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權利、利益的總和,包括國家政治體制不受侵犯;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安定不受威脅;國家秘密不被竊取;國家工作人員不被策反;國家機構不被滲透;人民生命、財產不受外來勢力的侵犯等。
二、什么是國家安全意識?
國家安全意識是指公民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方面所應具備的觀念和總和,主要包括愛國主義精神、國家利益至上觀念、法紀觀念、敵情觀念、保密觀念、安全防范觀念等。
三、什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這類犯罪主要指以下十二種行為:
(一)背叛國家罪;(二)分裂國家罪;(三)煽動分裂國家罪;(四)武裝叛亂、暴亂罪;(五)顛覆國家政權罪;(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八)投敵叛變罪;(九)叛逃罪;(十)間諜罪;(十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十二)資敵罪。
四、危害國家安全罪應具備哪些主要特征?
(一)侵害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所謂國家安全,是指國家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政治基礎和物質條件的安全的總和,主要內容有:
1、國家的主權獨立;2、國家的領土獨立和安全;3、國家的統一和民族團結;4、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的穩固;5、國家憲法規定的其他基本利益的安全。
(二)具備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行為。即具有刑法第一百零二至一百十二條規定的十二種行為之一。
(三)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可以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只要具備了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至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之一,就構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罪。
(四)故意犯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過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
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罪的,依據不同情況給予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并處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被判死刑的,還可并處沒收財產。
五、什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六、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沒有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具體處罰,刑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此作出如下具體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之罪具體是指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罪、武裝暴亂罪、策動武裝叛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刑法規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四條、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在各條規定的法定刑的上限范圍內處罰。
刑法分則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法條共有十二條,規定了十二個具體的罪名,其中: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煽動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叛逃罪(指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背叛國家罪、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分裂國家罪、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組織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罪、策動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罪、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對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四條、一百零五條各罪的從重處罪情節、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投敵叛變罪、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間諜罪、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的最高刑期為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不適用死刑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處罰,也適用并處沒收財產,即在依照刑法條文的具體規定處以法定刑的同時,并處沒收財產。
七、什么是背叛國家罪?有什么特征?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以及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背叛國家罪的特征是:
(一)侵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主權,是指國家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利,這種權力是國家本身固有的最高權力,也是國際事務中的獨立權力,他是不可分割、不可讓與和不從屬于外來干涉和意志的權力;是國家領土完整、國家政治穩定和國家經濟發展的基本保證,因此,侵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性質最嚴重的犯罪。
(二)客觀上具有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即行為人有與外國勾結或者與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勾結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充當叛徒、內奸,達到內外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三)實施背叛國家罪的主體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不構成背叛國家罪,但他們可以構成背叛國家罪的共犯。一般而言,構成背叛國家罪的是有一定職務、社會地位和權力的人,在特定情況下,普通身份公民亦可以成為背叛國家罪的主體。
(四)實施背叛國家罪的主體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背叛國家罪,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依據刑法的規定,背叛國家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相關閱讀:
- 農行新平縣支行開展金融知識科普宣傳 2026-06-26
- 元江:普及安全知識 筑牢全民防線 2026-06-25
- 普及金融防詐知識守護群眾“錢袋子” 2026-06-23
- “安康杯”知識競賽筑牢安全生產防線 2026-06-17
- 玉溪深化國家特殊教育改革實驗區建設 2026-06-03
- “院壩消防”進小區 安全知識入人心 2026-05-29
- 玉溪54名中職學子獲國家及省政府獎學金 2026-05-08
- 宣傳安全知識 營造和諧氛圍 2026-04-17
- 宣傳安全知識 營造和諧氛圍 2026-04-17
- 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主題宣講交流活動啟動 2026-04-15
滇公網安備 530402020000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