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61667101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6-06-16 |
玉溪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全面開展,確保政府信息及時、準確、公開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誰制作誰公開、誰執行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實施;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單位應嚴格落實先審查、后發布的要求,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的審查和發布工作。
第五條 信息公開發布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真實可靠原則。行政機關所發布的信息應全面、真實、可靠;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時準確原則。及時更新新聞、政策、法規等信息,確保信息的實效性,及時撤換已不執行的政策法規條文,避免對群眾產生誤導;
(三)服務群眾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嚴禁發布與政府和公眾無關的虛假、無效、過時信息。不允許在政府網站群發布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的廣告宣傳等非公共性信息;
(四)公正、便民原則。充分利用各種便民利民的公開發布形式,主動公開發布應當讓公眾知曉的各類信息;并積極從靜態公開向動態公開,從辦事結果公開向辦事過程公開,最大限度地方便企業和群眾了解情況。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重點公開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情況,包括政府領導成員及其工作分工,政府各部門職責;
(二)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財政預算、決算報告、政府采購信息;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七)行政執法項目;
(八)其他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如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七條 市直各部門重點公開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機構職能類:1.部門基本信息(含名稱、職責、地址、郵箱、電話、乘車線路、網址等)。2.領導成員姓名、職務及工作分工。3.科室職責。4.所屬單位(含名稱、職責、地址、郵箱、電話、乘車線路、網址等);
(二)法律依據類:1.涉及本部門的法律法規。2.涉及本部門的地方性法規。3.涉及本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出臺的政府規章或行政規范性文件。4.以本部門名義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發展規劃類:部門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及專項規劃;
(四)行政執法類:1.行政許可事項。2.行政處罰事項。3.行政征收事項。4.行政強制事項。5.行政備案事項。6.行政裁決事項。7.行政給付事項。8.其他行政執法事項;
(五)業務及服務類:1.相關辦事指南及依據等業務信息。2.便民服務承諾以及辦理群眾申請公開事項情況結果。3.負責信息公開的機構名稱、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及其他聯系方式;
(六)其他本部門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各類動態性信息。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政府規章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經批準實施的關于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城鄉規劃、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三)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四)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五)經縣(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縣(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和需提交縣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的涉及人事、管理、經濟等重大事項決策過程及其實施情況;
(六)縣區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責任、職權分工情況;
(七)政府各部門的機構設置、法定職責、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辦公地點和聯系方式;
(八)重大建設項目(含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情況,包括城市供水、供氣、供電管網的建設與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影響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與處理情況;
(十)教育、文化、民政、衛生、社會保障、扶貧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十一)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包括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責任、執法程序及各類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結果等;、
(十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十三)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包括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
(十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十五)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六)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十八)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支農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十九)稅收的依據、標準和征管,稅費減免、補貼及減稅降費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二十)與公眾有密切關系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鄉鎮、街道辦事處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重點公開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的(方針、政策)和農業農村工作情況;
(二)各項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集體資源、資產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條 政府信息發布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向社會公布:
(一)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只限于在政府機關內部公開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向社會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政府信息:
(一)通過政府網站群對外公開;
(二)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外公開;
(三)通過各行政服務中心服務窗口對外公開;
(四)通過公開欄、公開電話、公開辦事指南、政府公報和集中查閱場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對外公開;
(五)通過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對外公開;
(六)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對外公開;
(七)其他有利于公眾知曉的有效形式公開。
第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要制定本部門的信息查閱指南和信息發布目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在政府網站群公開發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由信息發布單位負責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二)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公開,由信息發布部門每月更新一次執法結果信息。執法頻率相對較低的部門,至少每兩月更新一次執法結果信息,因特殊情況不能公開的須做出書面說明。執法結果信息發布后要公開到年底,每年初統一更換;
(三)工作動態類信息由信息發布單位及時進行更新;對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發布單位及時進行撤換。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受理依申請公開時,應嚴格按照《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程》辦理,并規范使用《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示范文本》。
(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的內容,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做出答復的,可將答復期限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等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受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公開。
第十五條 各部門應做好已發布信息的立卷歸檔工作,供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未及時更新、撤換已失去時效的政府信息及影響政府信息發布工作的單位,由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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