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18906927 | 文     號 |   |
| 來   源 | 云南法制報 | 公開日期 | 2018-05-28 |
以案釋法——交通事故后擅離現場 保險公司不賠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車主沒有及時報警就離開了事故現場,并且擅自拖走了車,保險公司是否仍須承擔賠償責任呢?
案例
擅離現場保險不賠
2017年5月,王某駕駛車輛在行駛途中與路政設施相撞,造成車輛受損。事發后,王某沒有第一時間報警,而是離開事故現場,隨后又聯系其朋友趕至現場向交警報案,并將受損車輛拖到修理廠進行了維修和定損。
事故發生第二天上午,王某才向為自己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報案,而此時,事故現場已經消失,保險公司未能進行現場勘查。
同時,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表明:經調查,王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但事故發生的原因至今無法查明,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王某對受損車輛進行了修理,產生修理費7.1萬余元,同時因事故產生救援費260元、交通費300元。王某辦完所有手續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因王某擅離交通事故現場,事故原因無法查明,遂以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拒絕賠償;王某則認為,自己因事故受傷,必須先行離開。最終雙方商討無果,王某將保險公司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訴。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后駁回了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無獨有偶,今年3月,張某駕車時因在紅綠燈路口起步過早,撞到了搶行穿越馬路的一名老人,導致老人摔倒后腳部骨折。張某第一時間駕車將老人送去醫院,卻未向保險公司報案。最終,保險公司以事故原因無法查明為由拒絕賠償,張某只好自己承擔了近3萬元的治療費用。
釋法
理賠要先證明未非法駕駛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駕駛人的非法駕駛狀態有明確規定,在商業保險合同條款中,對于酒駕、毒駕及服用管制藥物發生事故負賠亦有明確約定。因此,被保險人若要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獲得理賠,首先應證明自己不存在非法駕駛的情形。
在第一起案件中,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王某在事故發生時存在非法駕駛情形,但王某存在有能力、有條件報案的情況下未及時報案,導致事故原因無法確認。同時,王某亦未能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事發當時其受傷必須離開現場,或存在因交通或通訊不便等不能通知保險人的情形,據此,法院認定王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第二起事件中,張某雖然采取了正確的救助方式,但卻遲遲未向保險公司報案,錯過了勘驗現場的時機。
法官提示廣大車主,駕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第一時間搶救傷者,并及時報警、報險。在面對突發交通事故時,正確積極的處理方式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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